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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动态

来访须知

2013-12-20

 一、登记

    (一)来访人员必须填写《来访人员登记表》,如来访人员填写困难的,可由接待人员代为填写;

    (二)接待人员对《来访人员登记表》内容,应在3个工作日内逐件输入信访工作计算机管理系统,详细记录来访人员反映的情况,提出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等;遇重大、紧急、异常上访情况,须及时按级报送信息。

二、接谈

   (一)听:接待人员应认真听来访人员叙述问题;

   (二)看:仔细阅看来访人员提供的材料;

   (三)问:询问来访人员反映事由和其他情况;

   (四)记:详细记录来访人员反映的问题;

   (五)讲:向来访人员讲明政策、讲明法律法规,讲明办事原则和有关工作程序引导向依法有权作出处理的机关提出投诉请求。

三、处理

  (一)受理:信访人对各级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各级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的等来访事项。接待人员应当受理,按如下方法处理:

    1、转送:对来访事项,接待人员应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或信访机构办理,并出具《来访事项转送单》。

    2、交办:(1)个体来访。对一般个体来访,由接待人员直接交办有权作出处理的机关或信访机构,填写《来访事项交办单》;对复杂、疑难的个体来访,须请示领导同意后再作交办。(2)集体来访。对一般集体来访,由处领导决定交办有权作出处理的机关或信访机构,填写《来访事项交办单》;对重大、紧急、复杂的疑难集体来访,由局领导决定交办有权作出处理的机关或信访机构。

  (二)不予受理:对来访事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同一信访事项其它部门已经受理的(或正在办理);信访事项已经终结的;信访人对各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意见不服,已超过复查、复核申请期限的。接待人员可开具不予(再)受理告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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