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 工作动态 > 山东省人民群众来信办理

工作动态

山东省人民群众来信办理

2013-12-20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群众来信办理

“三见面”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鲁厅字[2004]8号)

 

各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现将《山东省人民群众来信办理“三见面”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委省政府信访局反映。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515

 

山东省人民群众来信办理“三见面”制度

实 施 办 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信访工作重心下移,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来信办理工作(以下简称“办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山东省信访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办信工作“三见面”制度,强化承办单位、承办单位领导和承办人的责任,使群众来信反映的问题在基层得到及时、妥善处理,切实提高一次性结案率和结服率,减少重复信,防止由写信转为上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办信工作“三见面”,是指在处理群众来信时要做到:同承办单位领导见面,承办单位领导对每件来信都要作出批示、签署具体意见;同承办人见面,要确定承办人的责任,掌握案件处理的进展情况;同写信人见面,承办单位要向写信人及时反馈查处等情况。

第四条 县(市、区)、乡(镇、街道)在办信工作中全面实行“三见面”制度。县、乡两级党政信访部门是处理来信的交办单位和督办单位,应发挥好指导、督办和协调等作用。

第五条 本地区、本部门办信工作“三见面”工作,接受上级党政信访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第二章 受理范围

第六条 县、乡两级对直接受理和上级机关或部门转办、交办的群众来信,除检举揭发的匿名信以及无内容或字迹不清等无效信外,一律实行“三见面”。

第七条 对一信多投的来信,只在第一次处理时实行办信工作“三见面”。

第八条 对不服处理意见又无正当理由、无新内容的重复来信,经报上级机关或有关单位审定后,可不按“三见面”要求处理,但承办单位和相关责任部门应做好有关人员的稳定工作。

第三章 同承办单位领导见面

第九条 信访部门收到来信,要认真登记,分清轻重缓急,呈送有关领导阅批或直接交办,明确承办单位和交办方式。

第十条 对反映问题需由多个部门处理的来信,可呈送有关领导阅批,确定牵头部门协调处理。

第十一条 信访部门收到来信后,一般信件应在7个工作日内同承办单位领导见面,重要紧急来信应在3个工作日内同承办单位领导见面;对因客观原因不能及时与承办单位领导直接见面的,可采取电话、发函等方式联系。见面时应提出工作的具体要求、结案时限,填写统一格式的交办单。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领导应亲自阅批信件,对来信反映的问题应有明确批示意见,确定具体人员承办。要加强对案件的督导、协调和调度,负责结案报告的审核和把关。

第十三条 对案情复杂、处理难度大的案件,交办单位应及时与承办单位领导沟通,了解相关情况,及时给予指导,帮助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确保工作正常开展。

第四章 同承办人见面

第十四条 信访部门要在信件交办后5个工作日内,与承办人见面,掌握案件处理的进展情况、信访人稳定情况,全程跟踪督查,发现问题及时给予解决,直到案件办结。

第十五条 承办人应对承办的信件进行分析研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来信反映的问题,提出办案思路,尽快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承办人员应及时主动地向承办单位领导和交办单位汇报案件查处的进展情况。案件调查完毕后,承办单位应及时写出查处报告,准备好与写信人见面的有关材料。

第五章 同写信人见面

第十七条 对地址详细的署名信,承办单位收到后应立即给写信人复信或回电话;对一些紧急重要信件,要安排专人与写信人见面,了解情况,与写信人签订《信访承诺协议书》。

第十八条 对写信人署实名的举报信,承办单位可酌情与写信人见面或复信。在案件处理中应增强保密性,注意保护写信人。

第十九条 案件查处后,承办单位应在15日内与写信人见面。对不服处理意见,交办单位审查后认为有一定道理的,应责成承办单位复议。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并要求出具书面答复意见的,承办单位应向写信人出具答复意见书。

第二十条 与写信人见面应根据案情的不同特点,采取面谈、电话或复信等不同见面方式:

(一)对时间跨度长、解决难度大,短期内很难处理完毕的案件,应根据案情进展情况,实行多次见面的方式;

(二)对涉及多层次、多部门的案件,由案件处理的牵头部门会同相关单位,共同与写信人见面;

(三)对有实际内容、牵涉人数较多的匿名信案件,可采用召集该单位部分群众代表座谈或张贴告示等方式反馈见面。

第六章 奖励、责任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 要严格按照办信工作“三见面”制度的要求,妥善处理群众的每一件来信。对在办信工作中落实“三见面”制度好的单位,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因未能落实办信工作“三见面”制度,使写信反映的问题不能得到及时处理,造成重复写信、越级上访、集体上访或其他恶性事件的,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省、市党政信访部门要定期对县(市、区)办信工作“三见面”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进行考核。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群众来信办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委省政府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我要评论(114生活网会员可直接登录,如果还不是114生活网会员,请点击注册新用户!
  • 评论内容:
客服中心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
x

填写举报信息

提示:请填写您的实名信息,中国114黄页承诺对您的信息进行保密